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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吸痰器
苏泰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1540043号
2013-04-15
2017-04-14
I型口腔吸痰器消毒后重复使用。II型口腔吸痰器一次性使用,应无菌出厂,EO残留量≤10g/g。
适用于医疗单位吸引病人口咽部呼吸道分泌物或新生儿羊水时使用。
YZB/苏(泰)0021–2013
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新世纪大道
I、II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