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证书编号:(苏)-经营性-2020-0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B2-20150023 Copyright ©南京瑞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3-2025 qxw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支持:北京易欧阳光律师事务所
添加客服微信
为您精准推荐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癌抗原15-3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苏械注准20252400492
泰州市药城大道1号6幢(G09)2楼
2025-03-25
2030-03-24
R1:含0.1M Tris的分析缓冲液(pH 8.0±0.05)。M:0.4mg/mL已偶联CA15-3(癌抗原15-3)抗体1(鼠源)的磁微粒溶于0.1M Tris缓冲液中(pH 8.0±0.05)。R2:0.5μg/mL已标记碱性磷酸酶的CA15-3抗体2(鼠源)溶于0.1M Tris缓冲液中(pH 8.0±0.05)。校准品(选配):Cal1:CA15-3抗原(重组)溶于0.1M Tris缓冲液中(浓度5 U/mL,pH 7.4±0.05);Cal2:CA15-3抗原(重组)溶于0.1M Tris缓冲液中(浓度100 U/mL,pH 7.4±0.05)。质控品(选配):QC1:CA15-3抗原(重组)溶于0.1M Tris缓冲液中(浓度30 U/mL,pH 7.4±0.05);QC2:CA15-3抗原(重组)溶于0.1M Tris缓冲液中(浓度150 U/mL,pH 7.4±0.05)。
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样本中癌抗原15-3(CA15-3)的浓度,临床上用于乳腺癌治疗疗效及预后观察。
江苏省泰州市健康大道805号医药城五期标准厂房G112栋1-2层
50测试/盒、100测试/盒
未开瓶试剂盒于2℃~8℃密闭避光保存有效期为15个月,开瓶后试剂盒于2℃~8℃避光保存可稳定28天。 生产日期及失效日期详见包装。
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