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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抗原15-3(CA15-3)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粤械注准20252400711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花莲街5号204室
2025-05-14
2030-05-13
试剂盒由试剂工作液、校准品(选配)和质控品(选配)组成,其中试剂工作液由磁珠包被物(Ra)、吖啶酯标记物(Rb)、生物素标记物(Rc)、样本处理液(Rd)组成。磁珠包被物(Ra):包被链霉亲和素的磁微粒,置于含BSA稳定剂和防腐剂(ProClin300:0.1%)的HEPES缓冲液中。吖啶酯标记物(Rb):吖啶酯标记的CA15-3鼠单克隆抗体,置于含BSA稳定剂和防腐剂(ProClin300:0.1%)的磷酸缓冲液中。生物素标记物(Rc):生物素标记的CA15-3鼠单克隆抗体,置于含NBS稳定剂和防腐剂(ProClin300:0.1%)的MES缓冲液中。样本处理液(Rd)::含BSA稳定剂和防腐剂(ProClin300:0.1%)的HEPES缓冲液。校准品(CAL1):含BSA稳定剂和防腐剂(ProClin300:0.1%)的HEPES缓冲液。校准品(CAL2、CAL3)和质控品(CL、CH):不同浓度的CA15-3天然抗原置于含BSA稳定剂和防腐剂(ProClin300:0.1%)的HEPES缓冲液。
本试剂盒适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癌抗原15-3(CA15-3)的含量,临床上用于乳腺癌治疗疗效及预后观察,不能作为恶性肿瘤早期诊断或确诊的依据,不用于普通人群的肿瘤筛查。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莲街5号1号厂房2楼
30人份/盒、50人份/盒、100人份/盒。
试剂盒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 试剂工作液开封后,2~8℃可储存28天;在机2~8℃稳定性为28天。 校准品和质控品在2~8℃储存,有效期12个月。 校准品和质控品开封后,2~8℃环境下有效期为28天,-20±3℃环境下有效期为3个月,冻融次数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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