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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抗原15-3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苏械注准20252400513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号12号楼
2025-03-25
2030-03-24
R1:保存缓冲液(HEPES缓冲溶液浓度50mmol/L、pH7.3、含0.05% ProClin 300)、标记物D标记的癌抗原15-3抗体(鼠源,溶液浓度不低于4.75mg/L); R2:保存缓冲液(HEPES缓冲溶液浓度50mmol/L、pH7.3、含0.05% ProClin 300)、标记物K1、K2标记的癌抗原15-3抗体(鼠源,重组抗体,溶液浓度不低于0.8mg/L); 稀释液:保存缓冲液(HEPES缓冲溶液浓度50mmol/L、pH7.3、含0.05% ProClin 300)。 校准品水平1:样本稀释液(人阴性血清,含量1mL)、癌抗原15-3抗原(重组抗原,含量为8±1.6U/mL); 校准品水平2:样本稀释液(人阴性血清,含量1mL)、癌抗原15-3抗原(重组抗原,含量为80±16U/mL); 质控品水平1:样本稀释液(人阴性血清,含量1mL)、癌抗原15-3抗原(重组抗原,含量为8±1.6 U/mL); 质控品水平2:样本稀释液(人阴性血清,含量1mL)、癌抗原15-3抗原(重组抗原,含量为30±6 U/mL)
用于定量检测人血清中癌抗原15-3(CA15-3),临床上用于乳腺癌的治疗监测。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号12号楼
规格1:100测试/盒; 规格2:200测试/盒; 规格3:100测试/盒、校准品:水平1:1×1mL,水平2:1×1mL;质控品:水平1:1×1mL,水平2:1×1mL; 规格4:200测试/盒、校准品:水平1:1×1mL,水平2:1×1mL;质控品:水平1:1×1mL,水平2:1×1mL。
1.试剂在2~8℃密封避光保存可稳定至有效期,有效期10个月,开瓶后2~8℃保存28天,不得冻融。 2.校准品、质控品在2~8℃密封避光保存可稳定至有效期,有效期10个月,开瓶后2~8℃保存28天,不得冻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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