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证书编号:(苏)-经营性-2020-0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B2-20150023 Copyright ©南京瑞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3-2025 qxw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支持:北京易欧阳光律师事务所
添加客服微信
为您精准推荐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亮氨酸氨基肽酶测定试剂盒(酶法)
湘械注准20172400288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680号
2017-09-15
2022-09-14
试剂1:磷酸缓冲液 (pH7.50) 100 mmolL; 试剂2:L-亮氨酰-p-硝酰基苯胺 20 mmolL。
本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血清中亮氨酸氨基肽酶(LAP)的活性,临床上主要用于肝、胆疾病的辅助诊断。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680号
R1:1×40mL、R2:1×10mL; R1:2×40mL、R2:2×10mL; R1:2×60mL、R2:2×15mL; R1:2×80mL、R2:2×20mL;R1:3×40mL、R2:1×30mL; R1:3×60mL、R2:1×45mL; R1:4×60mL、R2:2×30mL; R1:4×60mL、R2:4×15mL; R1:6×60mL、R2:2×45mL。
1.试剂在2-8℃密封避光储存,不可冷冻,有效期为12个月。2.开瓶后,2-8℃避光储存可稳定30天,及时清理残留试剂避免污染。3.试剂通常以置于放有冰袋的泡沫箱中的形式进行运输,在此种运输条件下运输5天,试剂性能不受影响。4.试剂若在有效期内保存于37℃环境,保存时间不超过7天时,不影响效期。
第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