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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用剪

国产 备案 第一类
产品名称:

眼用剪

注册人名称:

上海康桥齿科医械厂

注册(备案)号:

沪浦械备20160146号

注册人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957号

批准(备案)日期:

2016-12-19

有效期至:

结构及组成:

由一对中间连接的叶片组成,头部为刀刃,尾部为弹簧片。可重复使用。

适用范围:

用于剪切眼内组织。

代理公司:

代理公司地址:

变更情况:

我厂眼用剪产品此次提出第1次变更。\\r\\n1.2020年5月增加无镀层10cm直尖头、无镀层10cm弯尖头、无镀层10cm直圆头、无镀层10cm弯圆头等四个规格。\\r\\n2.原备案时例出的眼用剪使用材料单一不完整,此次变更调整为:眼用剪应以GB\\/T1220中规定的30Cr13、32Cr13Mo、40Cr13材料制成。\\r\\n3.原备案时提交的眼用剪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检验方法等描述不够规范、完善。此次变更提交的眼用剪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检验方法描述更规范、完善,未发生根本性变化。\\r\\n4.此次变更提交的眼用剪说明书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第十一条第九款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的要求,说明书中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r\\n变更后产品名称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变更后产品描述不发生变化;变更后预期用途不发生变化。;2020-05-25,我厂眼用剪产品此次提出第2次变更。\\r\\n1.2020年7月增加8个规格:精品直尖头、精品弯尖头、精品直圆头、精品弯圆头、镶片直尖头、镶片弯尖头、镶片直圆头、镶片弯圆头。\\r\\n变更后产品名称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变更后产品描述不发生变化;变更后预期用途不发生变化。;2020-07-21,我厂眼用剪产品此次提出第3次变更。\\r\\n此次变更提交的眼用剪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上增加“使用期限:”。\\r\\n变更后产品名称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变更后产品描述不发生变化;变更后预期用途不发生变化。;2021-04-30,我厂眼用剪产品此次提出第5次变更。\\r\\n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107号)的有关要求,本次变更产品描述及预期用途。原眼用剪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产品描述:由一对中间连接的叶片组成,头部为刀刃,尾部为弹簧片。可重复使用。变更为:由一对中间连接的叶片组成,头部有刃口。采用不锈钢材料30Cr13或40Cr13或32Cr13Mo制成。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原眼用剪备案信息表载明的预期用途:用于剪切眼内组织。变更为:用于剪切眼组织。\\r\\n2.原产品使用说明书用途:用于剪切眼内组织。变更为:用于剪切眼组织。此次变更提交的眼用剪产品使用说明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有关条款的规定。\\r\\n变更后产品名称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2022-02-23,我厂眼用剪产品此次提出第4次变更。\\r\\n原备案时提交的眼用剪产品使用说明书载明的11.使用期限:在正确使用与维护保养的情况下,使用期限不低于一年。变更为:11.使用期限:十五年。\\r\\n此次变更提交的眼用剪产品使用说明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有关条款的规定。\\r\\n变更后产品名称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变更后产品描述不发生变化;变更后预期用途不发生变化。;2021-12-22

生产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957号A幢、D幢

型号规格: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管理类别:

第一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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