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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学 用于非永久性医疗环境的可携带的牙科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T 1971.1—2025
2025-06-18
2027-01-01
制定
C33
11.060.20
国家药监局
产品标准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0849-2025
2025-07-21
本文件规定了用于非永久性医疗环境的可携带的牙科设备的通用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和制造用于非永久性医疗环境的可携带的牙科设备,包括可携带的牙科治疗机、可携带的牙科病人椅、可携带的医师椅、可携带的口腔灯、可携带的吸引源设备、可携带的空气压缩机和其他可携带的牙科设备。本文件不适用于预期不用于非永久性医疗环境或不被设计用于拆卸、折叠或包装以供非永久性医疗环境之间运输的非移动的牙科设备、可穿戴牙科设备(如大灯和放大镜)、移动的牙科设备或可携带的牙科设备。此外,本文件未考虑可安装在牙科移动医疗设施(如车载或集装箱式移动牙科诊所)的非移动的牙科设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