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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部门严查偷漏税,器械公司需警惕
发布日期:2015-10-12 | 浏览次数: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被江苏省税务部门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仅要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将在出国审批、贷款、政府采购等方面受限。文件还明确这项新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在全省20个部门中执行,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一家器械公司已经被重罚

  据介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六类,和器械企业最为相关的是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额10%以上的;欠缴税款,转移或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汇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

  按照《意见》精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单位除省国、地税局外,还包括省信用办、文明办、省高院、公安厅、财政厅、国土厅、交通厅、商务厅、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人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省互联网信息办、省总工会、民航江苏安监局、上海铁路局南京站等。
  今后,省税务机关将及时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由相关部门对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18项惩戒措施,涉及行动范围、消费、融资、任职资格、经营活动等。比如,欠缴查补税款当事人出境前没有按规定结清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将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融资方面,税务部门定期将案件信息推送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信用报告形式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其融资授信参考。消费方面,当事人将被禁止坐飞机、动车和列车软卧。经营活动方面,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等。

  据悉,联合惩戒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两年的,税务机关将在公布栏中撤出,失信记录在后台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由各部门依法依规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惩戒措施。

  在江苏省所列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中,一家器械公司就因为偷税被处以了同等税额的罚款。江苏省国税局今年7月份通报。泰州市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发现其在2008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主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433.50万元。其处罚结果是,追缴税款433.5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33.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税总局等21部委联合在行动

  去年10月开始,国税总局规定每季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在国家局的不少省份的国税总局都设立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专栏进行公布。
  去年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案件中,其中有不少是器械公司,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偷税漏税。例如,辽宁省大连市的一家器械公司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检查,发现其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70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0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全国税务系统升级给企业带来的经营成本骤升,以前无票收入能补进项差,现在开不开票一个价,而且增值部分还要按规定纳税。在税务系统升级之余,国家21部委联合行动,在江苏之后,预计其他省份也会相继出台落实措施,偷税漏税以致命一击,税务如何合规,合理避税是器械企业必须学习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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