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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3年第4号)及《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30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药物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我局起草了《关于药物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联系人:许峰
电子邮件:hxypc@cfda.gov.cn
附件:关于药物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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