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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关于角膜塑形镜验配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械函〔2011〕8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照《关于印发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办械函〔2011〕143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角膜塑形镜验配应在符合验配角膜塑形镜执业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验配。
二、自发文之日起,各市局不得受理角膜塑形镜验配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申请,按终止审查处理。
三、已取得角膜塑形镜验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的企业,其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核准角膜塑形镜验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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