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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瞳隐形眼镜将按医疗器械管理
发布日期:2012-05-09 | 浏览次数: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日前就做好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俗称“美瞳”)监管工作发出通知。今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注册申请将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受理。

   知明确要求,这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按照角膜接触镜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自2012年4月1日起,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该类产品的,一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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