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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龄≥35周的晚期早产儿和足月儿,各种原因所致高未结合胆红素血症达光疗指征。
2.出生体重<2500g的早产儿,血脑屏障功能相对不完善,光疗标准宜适当放宽。
3.高危新生儿有窒息、呼吸窘迫综合征、酸中毒、低蛋白血症等,可放宽光疗指征。
4.尚未具备密切监测胆红素水平的医疗机构,可适当放宽光疗标准。
5.极低出生体重儿或皮肤挤压后存在淤斑、血肿的新生儿,可预防性光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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