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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新闻
昨日,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通知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擅自直接向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并进行临床使用,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器械,严禁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在医疗机构在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之前,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可供选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种类及产品的相关信息等告知患者,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号、生产厂家、材料名称。
通知明确严禁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过的植入医疗器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对使用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处理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销毁(或处理)的时间、方式、执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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