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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明确美瞳属医疗器械
发布日期:2014-03-18 | 浏览次数:
一度因“身份不明”而陷入监管真空的美瞳,已确定应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记者昨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获悉,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美瞳。
  美瞳受到不少年轻人喜欢,但因质量参差不齐,市场隐患重重。然而,之前由于工商部门认为美瞳是一种隐形眼镜,应属于医疗器械,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美瞳没有度数,纯粹只起到美观作用,并不属于隐形眼镜,导致美瞳一度陷入监管“真空”。
  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明确指出,美瞳直接接触角膜,应按照风险类别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生产此类产品的厂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而经营此类产品的商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该局提醒,消费者如需配戴美瞳,应到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并确认所购产品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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