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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美瞳”不能靠商家良心发现
发布日期:2014-06-20 | 浏览次数:

  日前,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规定无证售卖隐形眼镜最少罚款5万元,但记者调查发现,济南街头仍存在不少无证售卖“美瞳”的商家。


  治理“美瞳”,寄希望于商家的良心发现和自律“觉醒”,恐怕无济于事。只有消费者有效防御,职能部门严格执法,才能更好地形成对“美瞳”安全的有力保障。


  对消费者而言,科学理性地使用“美瞳”方为上策,否则必定会为美丽付出沉重的代价。面对形形色色的“美瞳”,消费者更要“增智健脑”,掌握辨别真假的本领,用科学的消费观念、理性的消费行为来保护自己:无安全,不消费。


  保障“美瞳”安全,需要监管部门持之以恒的“铁腕”监管和执法。因此,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美瞳”安全必须保持常态化的“零容忍”,一方面要注重教育引导、警示在前,让消费者既不贪图便宜又不贪恋洋货;另一方面要创新机制、严格执法,对违规经营者“施用重典”、“严惩不贷”。 


  当然,保障“美瞳”安全,还应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可通过行业协会、市场协会等组织的干预和管理,对不合格产品坚决下架、督促退市,让不良商家感受到来自市场的“压力”,从而自觉遵守市场准入法则,约束自身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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