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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重庆药品交易所关于器械交易系统部分功能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会员: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普通医用耗材电子挂牌交易细则(修订版)》(渝药交监办发〔2016〕4号)文件要求,重庆药品交易所拟对公共交易平台器械交易系统相关功能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 调整时间 2016年11月19日起 二、调整内容 (一)普通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基础设备)价格申报 1. 新申报的产品由卖方会员自行填报企业自报价; 2. 挂牌未交易的产品采用原挂牌价作为企业自报价; 3. 挂牌有交易的产品发布交易参考价(暂为根据交易系统数据计算该产品近1年的加权平均价)。 (二)普通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基础设备)委托配送 卖方会员在产品挂牌后,可选择具备经营资质的配送会员进行委托销售和配送,双方签订委托销售配送协议,也可选择自行配送本企业产品。 (三)普通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基础设备)合同签订 买方会员选定购买产品后,可选择与自行配送的卖方会员或被委托的配送会员议定产品成交价格,约定合同履行有关事项,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三、注意事项 (一)为避免影响交易,调整之日起,请卖方会员及时登录交易系统对原配送协议进行变更,选择委托销售配送和委托销售配送期限,配送会员需及时响应; (二)原三方会员签订的低耗、试剂和基础设备电子交易合同中状态为“有效”、“延续”的继续有效,买方会员若合同到期也可重新签订双方合同;状态为“创建”、“等待”的仍按原三方合同的方式签订。 (三)各会员单位在操作中如有疑问,请致电4000231788进行咨询。
重庆药品交易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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