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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相关企业配送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7 | 浏览次数:

正文:

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执行效能,规范全省医药采购配送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2025〕10号)等文件要求,经审核确认,对在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相应失信等级的配送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自2026年4月1日起,暂停其在线交易产品配送资格。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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