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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2004年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递交资格证明文件补充材料的通知京医药招字[2004]第083号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单位: 为保证2004年医用耗材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审核资格证明文件中需提交补充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04年5月17日按照投标企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时登记的传真号码,将需提交补充材料汇总表(见附件)传真至递交资格证明文件企业,采购中心将传真记录归档备查。 2、递交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根据采购中心附件的要求提交补充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红章)于5月20日,提交至采购中心。 3、如有特殊原因5月20日不能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红章)的补充材料,可于5月20日暂提交复印件,5月25日为报送补充材料(红章)最终截止日,过期不候。 特此通知。
2004年5月10日
(附件下载说明:点击鼠标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到本地硬盘中) 附件: 审核资格证明文件补充材料汇总表添加客服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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