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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和企业:
按照省际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工作部署和要求,为确保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要求
(一)采购主体。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公布的检测单位,含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主体”)。
(二)采购清单。即省际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本次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
(四)约定采购量。我省2020年正式执行新冠检测试剂阳光采购以来医疗机构网上采购量为本次带量采购首年执行采购量。
(五)执行时间。2021年7月5日起我省执行省际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原采购的中选品种库存由各医疗机构自行消化完毕后执行。
(六)协议签订。购销协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指定配送的配送企业签订,协议采购量以系统中显示为准,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无法供应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由采购主体在中选产品中自主选择替补供应企业。
二、采购平台及采购流程
(一)采购平台。“新冠检测试剂带量采购子系统”为省际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入口,可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lbz.gansu.gov.cn/)“药品招标采购”栏目或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服务窗口”栏目登录。
(二)采购流程。中选产品已导入“新冠检测试剂带量采购子系统”产品目录中,各采购主体、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应于2021年7月10日前,在网上完成购销协议(见附件2)的签订(操作帮助见附件3)。约定采购量和货款结算等完成情况均通过系统进行设置、提醒和预警,实现中选产品采购、使用、交易、配送和结算等全流程信息化监管。
三、中选价格及支付结算
(一)中选产品价格为“新冠检测试剂带量采购子系统”的采购价格。已在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挂网的中选产品调价后转入“新冠检测试剂带量采购子系统”,医疗机构直接采购;引导和鼓励非中选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医疗机构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各采购主体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采购主体要按照同中选产品“性能与价格相匹配”原则,在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品种。
五、严格质量监管和配送服务
(一)中选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甘肃市场约定采购量需求,并按照合同进行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二)中选生产企业是产品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所选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省医保局将加大配送情况的通报力度,确保产品配送到位。
(三)中选产品挂网后,可自行配送或委托其他配送企业配送。挂网企业须在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基础库中的“配送关系维护”模块中与资质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维护在甘肃省销售的授权书,然后在交易系统中按产品维护配送关系。
六、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局、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广泛宣传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化医务人员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及时消除群众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二)各级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行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医疗保障局、医疗卫生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将执行中选结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反馈给上级相关部门。
七、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电话:025-69616700转8165或8167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0931-2909192、2909193、2909290
省医疗保障局:0931-8127072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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