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证书编号:(苏)-经营性-2020-0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B2-20150023 Copyright ©南京瑞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3-2026 qxw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支持:北京易欧阳光律师事务所
正文:
各相关生产企业:
依据《关于省际联盟输液器等4类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将开展省际联盟输液器等4类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中选产品增补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购品种
(一)输液器
输液器,通常由鲁尔圆锥接头、管路、滴斗、流量调节器、瓶塞穿刺器、药液过滤器等组成,部分输液器带有空气过滤器的进气气件、药液注射件。管路一般由聚氯乙烯或其他材料制成。其设计能使其在重力的作用下,将输液容器中的药液通过静脉穿刺器械向静脉内输液。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归属子目录“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一级产品类别为“02血管内输液器械”,二级产品类别为“05输液器”,管理类别为第Ⅲ类。纳入本次采购范围的输液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耗材分类代码前7位为C142301的产品。
(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
预充式导管冲洗器,通常由0.9%氯化钠注射液、外套、芯杆、橡胶活塞组成。预充式导管冲洗器归属子目录“16其它器械”,一级产品目录为“02血管内输液器械”,二级产品目录为“03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管理类别为第Ⅲ类。纳入本次采购范围的预充式导管冲洗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耗材分类代码前7位为C142313的产品。
(三)血液透析浓缩物
血液透析浓缩物,通常由A剂和B剂组成,临床使用时按照说明书规定的A剂、B剂与透析用水的配合比例使用。血液透析浓缩物归属子目录“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一级产品目录为“04 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器具”,二级产品目录为“01 血液透析器具”,管理类别为第Ⅲ类。纳入本次采购范围的血液透析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耗材分类代码前7位为C101001的产品,血液透析用浓缩物包含血液浓缩透析液A、血液浓缩透析液B、血液透析A粉、血液透析B粉和血液透析B干粉(挂机)。
(四)医用胶
医用胶用于手术切口接近皮肤表面边缘的封闭,包括微创介入手术穿刺口的封闭,完全清创后创口、切割伤等的封闭,主要成分为氰基丙烯酸酯类,不包含冲洗、脑脊液漏、肺漏气。医用胶归属子目录“02无源手术器械”,一级产品目录为“13手术器械-吻(缝)合器械及材料 ”,二级产品目录为“09 粘合剂”,管理类别为第Ⅱ类、第Ⅲ类。纳入本次采购范围的医用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耗材分类代码前15位为C14080518600000的产品。
二、产品分组
序号 | 产品分组 | 报价单位 | 当前平均中选价格(元) | 当前最高中选价(元) | 区域 |
1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单头、各种针型 | 支 | 0.63 | 0.67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双头、各种针型 | 支 | 0.76 | 0.87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3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单头/双头、自动排气、各种针型 | 支 | 1.15 | 1.34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4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单头/双头、自动止液、各种针型 | 支 | 1.55 | 1.80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5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含DEHP、精密(2μm/3μm/5μm)、单头/双头、自动止液/自动排气、各种针型 | 支 | 1.99 | 2.57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6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不含DEHP、精密(2μm/3μm/5μm)、单头/双头、自动止液/自动排气、各种针型 | 支 | 2.13 | 2.85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7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不含DEHP、避光、单头/双头、各种针型 | 支 | 2.47 | 2.93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8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不含DEHP、避光、精密(2μm/3μm/5μm)、单头/双头、各种针型 | 支 | 3.34 | 4.50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9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不含DEHP、精密(2μm/3μm/5μm)、微量调节、单头/双头、各种针型 | 支 | 7.98 | 9.77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0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不含DEHP、避光、精密(2μm/3μm/5μm)、微量调节、单头/双头、各种针型 | 支 | 9.50 | 11.20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1 | 预充式导管冲洗器、3ml、5ml、10ml | 支 | 1.87 | 2.29 | 辽宁省 |
12 | 血液浓缩透析液A(需满足使用4.5小时) | 人份 | 19.24 | 22.47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3 | 血液浓缩透析液B(需满足使用4.5小时) | 人份 | 13.30 | 15.51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4 | 血液透析A粉(需满足使用4.5小时) | 人份 | 15.60 | 21.70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5 | 血液透析B粉(需满足使用4.5小时) | 人份 | 6.80 | 8.40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6 | 血液透析B干粉(挂机)(需满足使用4.5小时) | 人份 | 17.30 | 20.29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7 | 医用胶(第Ⅱ类)、体表使用 | ml | 97.05 | 125.10 | 辽宁省 |
18 | 医用胶(第Ⅲ类)、体表使用 | ml | 129.50 | 139.00 | 辽宁省 |
19 | 医用胶、体腔使用 | ml | 138.00 | 150.00 | 辽宁省 |
20 | 医用胶、胃底静脉曲张栓塞使用 | ml | 1376.00 | 1652.00 | 辽宁省 |
三、申报企业要求
(一)取得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含备案人,下同)。在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能力、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带量联动采购要求的企业均可参与申报。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并作为申报企业开展申报。同一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委托同一家企业申报,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同一注册证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二)申报企业和医疗器械注册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未被省际联盟采购领导小组或其成员单位列入当前“违规名单”。
(三)申报企业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应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企业须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过程中,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向省际联盟采购领导小组作出承诺,该承诺或将根据工作需要公开。
(五)申报企业须明确并承诺,申报的所有规格型号在采购周期内满足本省际联盟采购需求。申报规格、型号应尽可能覆盖临床所需,审核中若发现覆盖不全,可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四、产品增补规则
(一)增补规则。申报企业在不高于当前最高中选价格、本企业联盟地区最低实际采购价格和全国最低挂网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确认,确定是否增补成功。原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同产品分组内确认价格不高于本企业当前中选价格即增补成功。非原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同产品分组内确认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分组最高中选价格即增补成功。
(二)分量资格。中选企业原中选目录中选的产品分组,按要求参与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即有分量资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产品分组,确认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分组当前平均中选价格的,按要求参与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即有分量资格;确认价格高于当前平均中选价格但不高于当前最高中选价格的,不参与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即无分量资格。
五、工作流程
(一)申报企业填报
申报企业登录“辽宁省医疗保障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服务系统-带量采购报名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报名子系统”),按系统提示填报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
申报时间:2026年4月7日至4月20日17:00时。
申报网址:https://ggfw.ybj.ln.gov.cn/tps-web/indexHome
(二)增补产品公示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将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对申报企业填报的产品信息和价格进行信息审核,结果将在“辽宁省医疗保障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服务系统”公示,并接受各方疑义,如有疑义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疑义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19-5777019、024-23447076
平台技术支持:024-23829812
服务时间:9:00至11:30,13:30至17:00,节假日除外。
邮 箱:lysylbzjjck2026@163.com
项目咨询QQ群:681194607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联盟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6年4月7日
添加客服微信
为您精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