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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4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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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文件精神,加强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省医保局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构成  《目录》包含规范目录条目4322条,实行“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国家15位编码)管理,具体包括:15位耗材分类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材质、特征参数、医保支付类别、先行自付比例。  二、管理原则  《目录》实行准入制度,并根据我省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情况,结合参保群众需求和临床实际需要,按规定实施动态调整。全省执行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调整目录。  三、支付范围  《目录》所列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立项指南)可另行收费,具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项目目录相关规定的医用耗材,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属国家和省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支付标准  对于《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按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支付。非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按现行政策的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医用耗材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适用范围  《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用耗材费用的政策依据,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用耗材规范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临床实际需要使用医用耗材不受《目录》约束和限制;医用耗材超出《目录》范围或使用场景超耗材注册证适用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事先告知参保人或其亲属、监护人等。  (二)加强政策宣介。各统筹区要加强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的日常监管,密切协调联动,加强宣传解读,引导合理预期,确保落地见效。  (三)实行动态调整。《目录》将结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支付管理政策及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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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保〔2025〕9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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