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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1 | 浏览次数:

摘要:

配送关系调整确认时间:6月30日-7月3日

医疗机构协议签订时间:6月30日-7月9日

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共同签订协议时间:6月30日-7月14日

正文:

各市州、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部署和安排,根据甘肃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4〕87号)要求,现将我省做好第二年度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签订

(一)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2倍,上年度未完成的量累计到第二年度。同产品类别第二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总实际采购量的95%,同产品类别同中选企业第二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度总协议采购量的90%。医疗机构如拟采购首年未报量的中选产品,可向辖区医保部门递交新增采购需求量的申请,逐级审核后由省医保局增补三方协议。如医疗机构

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向辖区医保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省医保局。

(二)配送关系维护。2025年7月3日前,中选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已维护的配送关系完成调整确认。如配送企业在采购协议期内无法正常履行配送义务的,中选企业应及时向所属医保部门报告并更换配送企业,相关采购协议配送关系予以终止。

(三)三方协议签订。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7月9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5年7月14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二、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报送过采购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2025年7月15日。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完成历史补单。请各医疗机构切实增强网上采购意识,高度重视网采工作,严格落实网上采购政策。历史采购产品应及时在招采子系统中进行补单,补单时间不得超过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非中选产品挂网采购。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类别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类别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进口产品中标后如在国内设厂生产,并获得同产品类别产品批件,视同中选企业新获批产品。

(三)做好执行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对监测发现存在执行问题的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采取措施加快完成进度滞后中选产品的执行工作。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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