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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价格招采信用评价评级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8 | 浏览次数:

正文:

各药品(耗材、试剂)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发﹝2020﹞34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等相关要求,我中心对2024年第一、二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了信用评级处置,请相关药品(耗材、试剂)企业(见附表)至我中心领取《价格招采信用评价评级函》。

领取时需携带授权书,领取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送达。

领取地址:省医药采购中心督查科(614)。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6月18日   


附表;《价格招采信用评价评级函领取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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