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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9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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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甘肃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01号)精神,现将我省做好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范围。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

(三)执行时间。2024年5月20日起我省开始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四)采购平台。各单位通过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ybdzpz.ylbz.gansu.gov.cn/hsa-local-prod/web/hallEnter/#/Index)登录进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量数据为准。

(二)采购周期。本次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三)协议签订。采购协议每年一签,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

(一)产品挂网和相关费用

1.产品挂网。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中选品种新增注册证、中选注册证新增规格,且同意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的,可增补为中选产品。

2.非中选产品。按照《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3-1)》要求,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类别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类别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3.相关费用。产品伴随服务、配送、配套工具配送和使用、推注器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选价格内,不得单独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及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约定采购量落实和货款结算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线上采购政策,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串换产品;应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确保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次月底。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密切监测辖区内医疗机构履约情况,按期通报约定采购量执行进度。

(三)产品质量监管和配送服务

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督促配送企业按照医疗机构需求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

(四)招采信用监管

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行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有关规定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培训

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消除患者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

五、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电话:15214081132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31-2909193、2909280

省医疗保障局:0931-8127072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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