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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二十八省(区、兵团)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07 | 浏览次数:

正文: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做好安徽省牵头的二十八省(区、兵团)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市落地执行,结合采购文件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包括《2024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IVDLM-2024-01)》中的肿瘤标志物十六项检测相关试剂,具体品种详见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ybfw.ybj.beijing.gov.cn/#/Index,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

  三、采购周期及相关要求

  (一)采购周期。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采购期限。

  (二)采购周期内相关要求。采购协议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如中选企业同检测项目有新注册证产品上市,纳入中选目录管理的,可使用同检测项目的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采购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仍可继续执行原协议。

  四、时间安排

  2026年4月23日,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本次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价格和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登录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产品、中选价格及约定采购量等,开始网上采购、备货调价。2026年4月30日起,全面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切实落实履约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产品无需召开委员会投票决定必须及时进院并优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根据临床合理使用需求,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同品种产品作为补充。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产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使用行为,持续做好质量监测。

  (二)保障中选产品供应。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因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其他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优先选取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产品。对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的中选企业,本市医保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现行政策,持续推进集采耗材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结合20号文件相关规定,通过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和医保基金预算清算有关工作,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激励约束。

  (四)进一步优化考核方式。医疗机构正式反映中选产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公示后,可调整该医疗机构相关产品约定采购量。

  (五)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采购周期内,如遇突发事件对中选产品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产品,按要求做好网上备案登记。

  (六)加强宣传指导和协同管理。按照20号文件相关要求,自本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应提供数据支持并指导各区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不断完善日常监测督导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形成市区两级上下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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