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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6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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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海南医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原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药政〔2016〕6号)精神,现就开展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政府办医疗机构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我省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鼓励部队和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采购时间。2016年12月30日全省开始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我省高值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分三批完成。2016年12月30日完成电生理类、介入起搏器、结构心脏病类,以及人工器官、组织类等挂网采购;2017年3月30日完成血管介入类(冠脉和外周),非血管介入类,神经介入、神经外科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类,眼科类,吻合器及附件类等挂网采购;2017年6月30日完成骨科类、口腔科类挂网采购。医疗机构要根据时间安排并结合各自需求上网采购。

       三、采购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高值医用耗材的购入价、销售价、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等信息进行公示,切实加强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四、监督管理。省政务中心、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等药械集中采购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实行监管联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并对所有参与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实行不良记录动态管理。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抄送:省政务中心,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纪委派驻省卫计委纪检组、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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