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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未提交信用承诺企业账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31 | 浏览次数:

正文: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国保办发〔2020〕59号)要求,我中心将于6月1日注销未提交信用承诺企业的系统账号。

企业账号注销后,可通过系统内递交信用承诺书,申请重新使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

特此通知。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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