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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泽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2 | 浏览次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号)、《《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彭府办发〔***〕9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彭泽县人民政府拟订了彭泽县***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座落:彭泽县定山镇棉洲村、东光村、莲畈村,芙蓉墩镇太字村,杨梓镇马桥村。(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定山镇棉洲村三组、五组农民集体,东光村十三组农民集体,莲畈村六、七、八组共宗农民集体,莲畈村七组、九组、十组农民集体;芙蓉墩镇太字村七组农民集体;杨梓镇马桥村老屋一组、七组农民集体。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防护绿地、医疗卫生用地、商业用地、公园绿地,拟用于彭泽县***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亩。其中:旱地***.***亩、水田6.***亩、林地***.***亩、其他草地***.***亩。其它农用地***.***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附件3。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彭府办发〔***〕9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年8月***日至***年9月***日。

本公告同时在彭泽县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网址:www.pengze.gov.cn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年9月***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彭泽县自然资源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彭泽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彭泽县自然资源局联系地点:彭泽县山南新区龙兴路***号

联系人员:欧阳勇军联系电话:***

彭泽县人民政府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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