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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合同正文 东湖消防救援站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FRCG-GK-***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 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芙蓉区应急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人民东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五九达机电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农园路9号文创园5栋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东湖消防救援站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详见附件。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项目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验收合格。 (4)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 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6) 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中标人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中标人承担。 3.质量要求3.1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3.2 质保期: 项目整体质保壹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4.1 设备维护措施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4.1.1 定期维护计划; 4.1.2 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4.1.3 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4.2 故障响应时间 4.2.1 提供 7 × ***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4.2.2 中标人在收到甲方通知 *** 小时内必须到达指定地点维修 4.2.3 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3 维修与备品备件服务 4.3.1 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4.3.2 质保期: 项目整体质保壹年 ,国家另有保修规定的产品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3.3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只收取配件费,其它费用不收取。同时,无论采购方是否另行选择其它维保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件。 4.4 培训要求: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要求免费培训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其他要求5.1 供货范围: 5.1.1 产品正常使用时所需的附件、工具等; 5.1.2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5.1.3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安装验收合格; 5.1.4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2 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 5.2.1 中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所投产品的附件、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等。保证产品能正常使用的附件、备品备件及项目清单中要求提供的零配件和备品备件等,并免费提供。 5.2.2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应该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如果因为知识产权纠纷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应按标准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5.3 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要求 5.3.1 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5.3.1.1 货物应按照采购人确定的时间在采购人指定现场进行开箱、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及提供相应的专用工具,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5.3.1.2 安装期间如造成对采购人建筑物、构筑物、环保、绿化等破坏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5.3.1.3 在货物安装过程中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中标人应无条件现场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3.1.4 如果因货物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5.3.1.5 调试所需要的耗材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 5.3.1.6 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5.3.2 技术支持要求 5.3.2.1 提供 7 × ***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5.3.2.2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财务要求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因乙方逾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支付形式: 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签订合同后***天内完成安装及调试。 交货地点: 长沙市芙蓉区应急管理局指定地点。本次招标以长沙市芙蓉区应急管理局为采购单位,为长沙市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采购东湖消防站采购装备器材,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免费运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合格。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1. 本项目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 *** 〕 5 号)要求进行验收,按照一般程序验收。 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 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 )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 2 )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 3 )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货物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违约责任 ( 1)乙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或整改完毕申请复验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逾期交货标的物总金额的 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 2)乙方未在验收情况告知函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个日历日,且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整改完毕并申请复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申请复验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4.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 ( 1)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复验合格,但申请复验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 2) 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复验不合格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预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5.售后不满足要求的违约责任 ( 1)乙方未能按照售后服务要求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履约的:甲方有权约谈乙方负责人;若乙方出现两次及以上违反该款规定的行为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并视情形上报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 2)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未按时提供质量保修,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维修机构,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合同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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