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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枝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更新项目(三标包)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福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
被投诉人1(采购人):枝江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南岗路***号
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宁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枝江市电商产业园五楼***室
三、基本情况
“枝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更新项目(三标包)”,项目编号:***,预算金额***.2万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出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给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在项目开标以前,本机关于***年9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三标包产品(***方移动垃圾压缩箱/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无单台预算价,使投标供应商没办法核算报价,另外可能存在偷税漏税风险。
投诉事项2: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实行交钥匙工程,包上牌。投标人报价应包含一年保险费、购置税、上牌费用等。应包含一年保险费:保险类型、金额不明确。实际上上牌只需要购买普通交强险,是否可以理解为只需要购买交强险,不需要购买商业险,购买商业险保额多少,未明确,给潜在供应商报价带来困扰和疑虑。
投诉事项3: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招标参数设置不合理,排斥规模性企业,影响公平竞争。评分规则商务部分售后服务体系5分,为长沙中联重科独有认证,属于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排斥中小企业。招标技术参数和商务评议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商务评议: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排斥中小企业,为某品牌厂家量身定做。
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5:经质疑修改后的采购文件虽补充了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和移动式垃圾压缩箱预算单价,但补充的单价不合理,是目前市场价两倍,极容易导致围标串标从而高价中标,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投诉请求:尽快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建议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或依法顺延开标时间,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不合法的内容进行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为投标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审阅了投诉书及所附相关资料,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暂停了本项目采购活动,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经书面审查,相关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已修改了招标文件,将采购需求补充了单价等相关内容,于***年9月***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已修改了招标文件,将采购需求补充了保险类型只需要购买普通交强险,不需要购买商业险,于***年9月***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排斥了中小企业,存在倾向性。被投诉人提供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结果,环卫行业内的生产厂家几乎都有此认证。本机关通过此平台查询结果显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均获取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故招标文件此项设置不存在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的问题,没有指向特定车型、特定制造商产品,不存在破坏公平竞争、削弱竞争性与公正性的问题,也未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和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人在本投诉事项中,提到应开展市场调查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于***年9月2日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需求公示,公示期***年9月3日至9月5日,共3个工作日,将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这就是开展需求调查的有效方式。公示期间,曾收到过一家潜在供应商于***年9月4日提出的书面意见,与本投诉事项所述内容大体相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认真进行评估,认为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市场潜在供应商有三家以上的品牌满足,并于当天书面回应了提出意见的潜在供应商。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阅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部分评分标准在量化和细化方面设定不合理。故认定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系对质疑答复内容而直接提起投诉,认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和移动式垃圾压缩箱预算单价偏高、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此予以正面回复,认可投诉事项具有积极意义,将考虑投诉人的意见并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对项目预算单价作出适当调整,以便更符合市场交易价。本机关审核认定,此投诉事项与项目实施关系重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投诉事项5基本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由于在质疑环节已经给予答复并及时处理,投诉环节不再需要认定是否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投诉事项5基本成立,可能对采购结果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枝江市财政局
***年***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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