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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全自动化学发光酶免分析仪采购邀请函
发布日期:2024-05-16 | 浏览次数: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全自动化学发光酶免分析仪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辽宁 地区 大连市
采购单位 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联系方式 陈晓磊 17709896567
所含内容 医疗器械招标医疗招标分析仪招标试剂招标

一、 采购人名称: 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二、 采购项目名称: 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全自动化学发光酶免分析仪采购项目

三、 采购项目编号: GWZX20240516-1

四、 采购内容:

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全自动化学发光酶免分析仪采购邀请函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对全自动化学发光酶免分析仪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一、项目名称: 全自动化学发光酶免分析仪采购项目二、采购需求:购置全自动化学发光酶免分析仪1台。三、技术参数:分析方法:比色法和化学发光法。单人份试剂耗材,避免浪费。移液系统:至少8通道并行加样,使用一次性加样头,仪器具备自动退吸头功能,可以自动调整移液系统速度,实现精准移液。移液正确度和重复性液量 10-50ul偏移不超过士10%,变异系数≤3%;液量大于50ul偏移不超过±5%,变异系数≤2%。所有通道同时清洗;清洗残液量≤3ul孔。注:本项目需全部满足采购人的技术参数,否则投标文件无效。四、采购预算: 8.8万元 。注:1.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为无效投标。2.投标人不能只对本项目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3.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五、评标方法:最低价法。六、投标人资格条件: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3.2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3.3根据国家及各省市相关规定,遵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须进行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须具有所投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设备的信息须与产品备案证一致)。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dl.cn)网站失信黑名单(黑榜)、“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及根据实际需要引入的其他官方认可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截至提交采购文件前一天。(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人,评审委员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七、进行报价的投标人请提供: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若为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信用记录查询情况加盖公章。5、重大违法记录查询情况加盖公章。6、报价表加盖公章。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和规格 制造厂名称 数量 单价 合计12..投 标 总 价:7、其他本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如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报价密封文件封面注明项目名称、公司名称。注:因本项目为不见面报价,各投标人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议包含手机及座机号码),并注意电话来电,以便重要事宜的通知。若因联系电话错误、关机、无法接通等原因无法联系到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八、接受报价的时间与地点:公告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接收文件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邮寄地址: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机关楼运营部106室。联 系 人:陈晓磊 电 话:17709896567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桧柏路269号

五、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地址: /

2、采购人名称: 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联系人: 陈晓磊

联系电话: 17709896567

传真: /

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桧柏路269号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20】1086号)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凡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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