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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集中采购项目
发布日期:2026-04-15 | 浏览次数: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 中选产品相关生产、配送 企业 :

按照《 全国 药品集中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GY-YD *** -1) 、 《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文件 》 (采购文件编号: GDYJYPDL*** )和《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GDYJYPDL*** ) 等 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就 做好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 通知如下 :

一、 执行范围

(一)品种范围

第十 一 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 1 ) 、 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 结果 清单(附件 2 ) 和 广东联盟 常见病慢性病 药品接续采购中选 结果 清单(附件 3 ) 内的药品。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称各 医疗 机构)。

(三)企业范围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简称各有关企业)。

二、采购周期与 协议管理

(一) 采购周期自 *** 年 2 月 *** 日零时开始 ,截止时间如下:

1.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集采 至 *** 年 *** 月 *** 日 *** 时 。

2. 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 和 广东联盟 常见病慢性病 药品接续 至 *** 年 2 月 *** 日 *** 时 。

采购周期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

(二) 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一家医疗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履约协议。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 各品种 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 首 年约定采购量 ,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 ***% 。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 采购周期(年度)不足一年时,协议采购量按照月数进行折算。

(三)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药品采购政策变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 执行准备工作要求

(一) 开展中选药品增补挂网和价格梳理 。 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将开展附件相关药品的增补挂网工作。未在辽宁省挂网的 中选产品 ,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的通知公告及时响应,按时配合完成相关操作;已在我省挂网的相关品种,执行之日起,直接按中选价格调整挂网价格。

(二)建立配送关系。 相关药品企业要及时响应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 (简称省平台) 的通知公告,按照时间节点审慎填报配送关系。通过 省 平台完成相关操作,视同已建立配送关系。中选结果执行时, 省 平台将启动配送关系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

(三)划拨预付金。 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在 2 月 *** 日前依据辖区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预付金的测算与划拨。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

四、 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结果。 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 ; 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 ; 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 。 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 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对非中选产品 “ 一刀切 ” 简单停用。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 优先 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其他 质优价宜 的挂网产品。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协议及时供应中选产品,对各医疗机构超过协议采购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也要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加强协议管理。 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及时签订《辽宁省 药品 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以下简称 “ 协议 ” ) , 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关中选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 生产 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 配送企业 , 报请 属地医保部门 , 及时取消配送资格,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

(三) 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 。 各 有关 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 2 月 *** 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凡属于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 中选企业 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 、 不足量的情形,医疗机构 要及时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告。 采购周期内,因中选产品供应不足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扣减协议采购量,同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当遇到药品质量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场部门上报。

五 、 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配套政策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中选品种的 最高 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的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照规格差比价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依据中选价格、挂网采购结果、实际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

中选品种和供应品种、实际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品种,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实际挂网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挂网品种,按实际价格结算,医保甲类药品,增加先行自付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为 ***% ;医保乙类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 ***% ;高值管理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 2% 。未挂网和取消挂网的未中选品种,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具体集中带量采购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相关更新数据执行。

六 、 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医保 部门 要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确保稳定供应。 各市医保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各医疗机构在 2 月 *** 日 前按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 ; 要切实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各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确保中选产品按协议采购、使用和结算货款;集采结果落地 2 个月后,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督促医疗机构按时上传采购和使用数据, 对中选药品采购序时进度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确保医疗机构履约质量 。

(三)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 各市医保部门要做好中选产品使用考核, 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中选产品(不含不同适应症和不同用药群体)可结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际合并考核 。

( 四 )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各市医保部门要 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要 畅通问题反馈渠道 , 及时解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供应;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治疗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1. 第十 一 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 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清单

3 . 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清单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年 2 月 9 日

国十一执行文件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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