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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50号-1房地产
发布日期:2024-03-28 | 浏览次数: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天津 地区 和平区
所含内容 医用招标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宝贝计划幼儿园 中标价格 见正文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50号-1房地产GR2023TJ1001365-5挂牌价: 2,266 万元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3-2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04-07房产类资产类别天津所在地区交易机构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 李千里联系电话: 58922153部门负责人: 耿鹏联系电话: 58922150交易中心结算账户账户名称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支付行号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1000010047055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316110000027
资产基本情况标的名称资产类别标的所在地评估机构评估基准日评估核准(备案)机构类型核准(备案)日期评估值(万元)账面价值(万元)交易方式其它披露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50号-1房地产
房产类天津和平区
天津阜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05-22
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2023-08-22
2384.880.77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占用等情况。 2、本项目标的情况详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备查文件。 3、本次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值。 4、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号为“津(2021)和平区不动产权第717868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评估对象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空转”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当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经营性建设开发时,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本次评估为正常出让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未考虑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标的信息房产类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标的抵押/质押情况抵押/质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资产一坐标位置楼盘名称类型租赁合同编号计租面积(m²)设计用途土地面积(m²)设计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面积是否共用楼层附属设施位置信息周边配套小区介绍户型介绍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50号-1
房产
津(2021)和平区不动产权第7178682号
469.27非居住
386.1商服用地
出让
3
东至:滨江道;西至:长春道;南至:河南路;北至:河北路
交通状况:公交站:山西路滨江道公交站,1路、610路、611路、619路等 幼儿园:宝贝计划幼儿园、和平区第十三幼儿园 中小学:长藤私立中学、劝业场小学、耀华小学、耀华中学 商场:友谊新天地广场、麦购休闲广场、劝业场 医院:天津市口腔医院 邮局:中国邮政(长春道)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 其他:滨江道步行街、汉庭酒店、中心公园等
\
该建筑物外檐石材墙面,木门木窗;室内为瓷砖地面,墙面抹灰刷乳胶漆,一层顶棚为石膏板吊顶、二层及三层顶棚为抹灰刷乳胶漆;卫生间为瓷砖地面,墙面抹灰刷乳胶漆,顶棚为PVC吊顶;楼梯为地坪漆踏步,不锈钢扶手。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所属行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国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属地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批准单位批准日期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批准文件名称
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00号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李海泉1992-12-24
23,778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91120000103064357P中型
各类商品、物资的零售、批发;日用机械、电器、电子器具修理、搬运货物;普通货运;广告;计划生育用品;旅游商品小额贸易出口业务;场地租赁服务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彩扩冲印、生活环境卫生消毒用品;热饮加工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零售;乒乓球;台球;普通诊察仪器、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物理治疗及康复仪器、中医器械、助听器销售;烟零售;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以下限分支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药材(精品小包装)零售;餐饮、娱乐(保龄球、射箭、电子游戏机)(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其他
省级国资委监管天津
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91120000718247977C
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2023-08-22
批复关于同意对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江道250号-1、250号-2房产挂牌转让的批复(津劝华集战字【2023】第26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信息披露起始日期信息披露截止日期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价款支付方式价款交纳形式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万元)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交纳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2024-03-292024-04-07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一次付清
网上支付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史宇,联系电话:13652124911 27303056。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4、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地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地产。 6、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11、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2、本项目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其余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5.该房产目前处于银行抵押状态,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资产转让方负责该房产银行解除抵押手续。 16.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内容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
679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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