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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某部康复医疗设备采购公示意向公开(2024-JLBFOK-W1001)(第1包)
发布日期:2024-04-19 | 浏览次数: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宽甸某部康复医疗设备采购
省份/直辖市 北京 地区
所含内容 医疗招标医疗设备招标治疗仪招标理疗仪招标

我部拟对康复医疗设备项目进行集中采购,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现将需求计划(含初步技术指标、商务条件)进行网上公示。供应商可以对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予以支持。

一、项目名称 :宽甸某部康复医疗设备采购公示意向公开( 2024-JLBFOK-W1001)

二、项目编号 : 2024-JLBFOK-W1001

三、项目概况 :

1.采购预防筛查、康复理疗、康复驯练等用于驯练受伤防治及伤后康复的医疗器材,总计投入约331.75万元。采购设备种类及数量分别是:1.群体运动心电监测系统(2台);2.功能动作及体适能评估系统(2台);3.便携式超声波治疗仪(2台);4.便携式低温冲击阵痛仪(1台);5.便携式干扰电治疗仪(2台);6.便携式脉冲恢复系统(2台);7.便携式冲击波治疗仪(1台);8.振动加速驯练器(2台);9.综合驯练器(35套);10.力量驯练套件(37套);11.智能磁控椭圆机( 13 台); 12.生物刺激反馈仪(14台);13.便携式生物陶瓷袋(29套);14.TDP理疗仪(37台);15.筋膜枪(540台)。

2.初步技术参数见附件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投标方须具备会议系统生产、安装资质和网络建设资质。

(七)投标企业应当为生产企业,具备生产投标产品的关键设备,在履约环节不得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分包和被分包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五、商务要求

(一)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

1.交货时间: 签订合同后 30日内完成供货

2.交货地点: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3.交货方式:中标人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送至需方指定点位)送货、卸货、安装,送货、卸货、安装物包装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企业具备对应器材、设备生产制造相关资质。

(二)售后服务

1.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2.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

3.投标人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在同一件产品维修3次以上仍存在问题,必须无条件更换。

4.投标人须在“三包”范围内免费提供该货物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对所提供产品出现的问题必须2小时内立即响应,如确需到现场解决的,一般地区24小时内、边远地区72小时内到达现场。其中,小型故障24小时、大型故障48小时内确保维修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质保期内由投标人承担,超过质保期的,零部件、易损件等更换要明确收费标准。

6.投标人必须提供至少2人培训。

(三)专利权和保秘要求

1.投标人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招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2.投标人必须严格履行君事安全保秘要求,对所供应产品的配发、接收单位、地点严格保秘。

六、公示时间

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30日。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田先生 姜先生

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固定电话: 0415-6537875

手机: 13654115365 13009363377

电子邮箱:

供应商需要质疑的,请在公示期内按照附件格式填写质疑建议书,加盖单位印章,采取专人送达、邮寄(需在公示期内收到)、扫描发送邮箱等方式递交我部。匿名提交、未加盖公章,以及未在公示期内有效提交的,不予受理。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我部将在收到意见后 14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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