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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耳鼻喉检查中心内镜洗消系统购置项目竞争性磋商
发布日期:2020-05-22 | 浏览次数:

  天津博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耳鼻喉检查中心内镜洗消系统购置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耳鼻喉检查中心内镜洗消系统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BNZB-2020-C-04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2-2372255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老师022-2624940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博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孙老师022-23722555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华苑高科技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军民园7-C-501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因实际需求,需对耳鼻喉检查中心内镜洗消系统进行采购。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 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注:其经营范围需包括本次磋商内容);2. 供应商须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或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1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 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4. 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5. 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 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若为法人参与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社保卡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参与磋商,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社保卡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7.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查询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8. 投标人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提供不同资质:(1)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中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证明;(2)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和第三类中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9. 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若投标人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11.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进行采购。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7.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4: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5月23日 09:00至2020年05月29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市华苑高科技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军民园7-C-501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1)供应商须携带移动存储设备获取磋商文件(或以邮件形式发送);(2)报名时须携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4:00至2020年06月03日 1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市华苑高科技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军民园7-C-50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市华苑高科技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军民园7-C-501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2-23722555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 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3.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的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本项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4.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5.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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