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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福州交警团体商业保险项目 | ||
| 品目 | 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商业保险服务/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 ||
| 采购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 行政区域 | 福州市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开标时间 | |||
| 预算金额 | ¥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徐先生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 采购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 采购单位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号交通警察支队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徐先生***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 代理机构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号交通警察支队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徐先生***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受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州交警团体商业保险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州交警团体商业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号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徐先生***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机构联系人:徐先生***
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号交通警察支队
一、采购项目内容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保人数约***人,投保三年: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案 | |||
投保险种 | 保障内容 | 保额 | 保费 (元/人/年) |
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 |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中标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 ***万 | |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6号发布,标准编号为JR/T***,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中标人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中标人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中标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中标人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评定。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标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标人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为零,给付比例为***%。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中标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该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算的,中标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不受限制。 | 5万元 |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标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中标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每人每日***元)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期以***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中标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且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要达到一百八十天。 | 3.6万元 | |
重大疾病保险 | 重症: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首年等待期***天,续保无等待期),被保人首次罹患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招标文件所指特定疾病的(详见《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招标文件附件),无论被保险人投保前是否已有既往病史,只要首次确诊疾病系保险公司承保的重度疾病范畴,中标人均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前已确诊的重度疾病除外。 | ***万元 | |
轻症: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首年等待期***天,续保无等待期),被保人首次罹患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招标文件所指特定疾病的(详见《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招标文件附件),无论被保险人投保前是否已有既往病史,只要首次确诊疾病系保险公司承保的轻度疾病范畴,中标人均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前已确诊的轻度疾病除外。轻症保额按照重症保额的***%赔付。 | 2万元 |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自驾或搭乘机动车(含警用摩托车、警用电动自行车)、搭乘火车、轮船及飞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中标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自驾或搭乘机动车(含警用摩托车、警用电动自行车)、搭乘火车、轮船及飞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中标人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自驾或搭乘机动车(含警用摩托车、警用电动自行车)、搭乘火车、轮船保险金额***万 | |
(2)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自驾或搭乘机动车(含警用摩托车、警用电动自行车)、搭乘火车、轮船及飞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6号发布,标准编号为JR/T***,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中标人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中标人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中标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中标人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评定。 | 搭乘飞机保险金额***万 |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报价公司资质要求:
报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能力提供本文件所述货物与服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并具有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法人营业执照(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报价人公章)。
报价人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2、报价文件递交方式
报价单位可将报价结果(参考市场行情价)加盖报价人公章后,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邮寄至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号交警支队***楼行政处邮编:***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月***日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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