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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关于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5-11-27 |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订了现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形成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联 系 人:王刚 岳相辉
  联系电话:(010)68586233
  传  真:(010)68586295
  电子邮箱:wanggang@cdr-adr.org.cn
  附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1月12日
 

食药监办械监函〔2015〕723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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