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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2-07-13 | 浏览次数:
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很多,比如无菌注射器,一次性无菌纱布等,这些医疗器械是不能够同普通的药品放在一起的,要单独密封和杀菌保存,对此我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惯例规定可知,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无菌器械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仓库。产品储存区域应避光、通风、无污染,具有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虫鼠和防异物混入等设施,符合产品标准的储存规定。 经营企业应建立无菌器械质量跟踪制度,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追查到每批产品的质量情况。
无菌医疗器械的购销记录必须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应有: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
经营企业应保存完整的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和有效证件,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及有效证件必须保存到产品有效期满后二年。
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无菌器械,应出具下列证明:
(一)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二) 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其授权范围;
(三) 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经营企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及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验证为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通知该批无菌器械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对不合格产品,应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处理。
对已销售给个人使用的不合格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告,主动收回不合格产品。
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者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经营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
经营无菌器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经营无有效证件、证照不齐、无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
(二) 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 出租或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 经营不合格、过期或已淘汰无菌器械;
(五) 无购销记录或伪造、变造购销记录;
(六) 从非法渠道采购无菌器械;
(七) 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
在此,专家提醒大家,无菌医疗器械在手术中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细菌感染甚至危及生命并不是天方夜谭,现在很多街边黑诊所,根本达不到医疗卫生标准,医疗器械的杀菌消毒设施基本没有,所以一定不要为了贪图便宜,随便到小门诊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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