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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复苏(器)囊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540003号
2014-01-02
2018-01-02
产品由面罩、鱼嘴阀片、送气阀(含限压阀)、气囊和集气袋(含空氧混合器)组成。HF-Ⅰ型复苏器的潮气量不小于50ml;HF-Ⅱ型复苏器的潮气量不小于150ml;HF-Ⅲ型复苏器的潮气量不小于600ml。产品中与患者皮肤直接接触的面罩(硅橡胶材料),细胞毒性不大于1级,无皮肤刺激和无迟发型超敏反应。产品安全性能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附录A的要求。
产品供婴儿(Ⅰ型、Ⅱ型)或成人(Ⅲ型)窒息、呼吸障碍时进行呼吸复苏抢救之用。
YZB/浙 0626-2013 《呼吸复苏(器)囊》
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大庆路158号、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兴路35号
HF-Ⅰ、HF-Ⅱ、HF-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