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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类抗原15-3(CA15-3)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渝械注准20252400095
重庆市北碚区京东方大道388号
2025-03-12
2030-03-11
试剂盒由试剂M、试剂R1、试剂R2、校准品(选配)和质控品(选配)组成(具体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
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体样本(血清、血浆)中糖类抗原15-3(CA15-3)。本试剂盒临床上用于乳腺癌的治疗监测,不能作为恶性肿瘤早期诊断或确诊的依据,不用于普通人群的肿瘤筛查。
重庆市北碚区京东方大道388号,重庆市北碚区瑞和路15号1楼A区、2楼A区、3-4楼
试剂盒:1×25人份/盒、2×25人份/盒、1×50人份/盒、2×50人份/盒、1×100人份/盒、2×100人份/盒、1×200人份/盒;校准品(选配):2水平×0.5mL×1支、2水平×1mL×1支、6水平×0.5mL×1支、6水平×1mL×1支;质控品(选配):2水平×0.5mL×1支、2水平×1mL×1支、2水平×2mL×1支。
试剂盒于2-8℃、竖直向上保存,未开封试剂盒自生产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开封试剂于2-8℃保存或在机(2-8℃)储存,28天内有效。校准品、质控品开瓶后2-8℃保存,28天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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