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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类抗原50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苏械注准20252401483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号12号楼
2025-07-24
2030-07-23
R1:保存缓冲液(HEPES缓冲溶液浓度50mmol/L、pH7.3、含0.05%ProClin300)、标记物抗硝基酪氨酸AlexaFluor 647偶联物(发光物质)标记的糖类抗原50抗体(鼠源,单克隆抗体,溶液浓度1.2mg/L); R2:保存缓冲液(HEPES缓冲溶液浓度50mmol/L、pH7.3、含0.05%ProClin300)、标记物3-(2-吡啶二硫)丙酸 N -羟基琥珀酰亚胺酯、铕配合物(感光物质)标记的糖类抗原50抗体(鼠源,重组抗体,溶液浓度0.13mg/L); 校准品水平1:样本稀释液(50%新生牛血清,0.5%ProClin300)、糖类抗原50抗原(重组抗原,含量为20±4U/mL); 校准品水平2:样本稀释液(50%新生牛血清,0.5%ProClin300)、糖类抗原50抗原(重组抗原,含量为200±40U/mL); 质控品水平1:样本稀释液(50%新生牛血清,0.5%ProClin300)、糖类抗原50抗原(重组抗原,含量为20±4U/mL); 质控品水平2:样本稀释液(50%新生牛血清,0.5%ProClin300)、糖类抗原50抗原(重组抗原,含量为100±20U/mL)。
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血清中检测糖类抗原50(CA50),临床上用于消化系统肿瘤(如胰腺癌)的病情进程及疗效监测。不能作为恶性肿瘤早期诊断或确诊的依据,不用于普通人群的肿瘤筛查。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号12号楼
规格1:100测试/盒; 规格2:200测试/盒; 规格3:100测试/盒、校准品(冻干品):水平1:1×1mL,水平2:1×1mL;质控品(冻干品):水平1:1×1mL,水平2:1×1mL; 规格4:200测试/盒、校准品(冻干品):水平1:1×1mL,水平2:1×1mL;质控品(冻干品):水平1:1×1mL,水平2:1×1mL。
1.试剂在2~8℃密封避光保存可稳定至有效期,有效期12个月,开瓶后2~8℃保存28天,不得冻融。 2.校准品、质控品在2~8℃密封避光保存可稳定至有效期,有效期12个月,开瓶复溶后20~25℃可保存5个小时,复溶后应尽快使用,开瓶后复溶后在-20℃可保存28天(仅冻融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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