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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7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及上级直管有关单位:

    《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县卫生局联系,联系人:文水明(县卫生局医政股),联系电话:5361792。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关 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3〕90号)文件精神,为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村卫生站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 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保障我县农村居民“小病不出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站,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 生执业场所条件,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培养培训制 度,规范执业行为,提升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服务能力,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价廉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 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传染病防控 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 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合理规划、设置和建设村卫生站。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 综合考虑辖区内的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功能相似、地理位置临近的村卫生站实行重组、合并或 兼并,进行人员整合,优化卫生资源,合理调整村卫生站的地点和数量。3000人以下的行政村,原则上只设一个站,实行聘用制,享受各项补助政策。一村两站 或多站的,根据卫生站开展工作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享受相关的补助政策。鼓励采取乡村医生服务团队的模式设置村卫生站服务点,服务半径辐射周边行政村, 以步行标准不超过15分钟为宜。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以不设村卫生站。对服务人口较少、偏远山区或执业人员年老退出等原因导致目前仍没有村卫生站覆盖的行政 村,采取政府出资或村集体提供场所,乡镇卫生院派员驻点或固定时间巡回医疗等方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以实现村卫生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村卫生站是由政府、村集体或单位举办,或者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要求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布局合理,光线良好, 通风透气,基本医疗设备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进行配备。村卫生站应设立诊室、治疗室和药房,达到三室分开要求,做到各室隔断分离,与生活区分开独立设 置。药房应整洁、卫生,并配备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设立防保室和值班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村卫生站应设立观察 室。村卫生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如提供中医服务的应将中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不达标的村卫生站一律不 予审批,连续两年整改不到位,仍不达标的,取消该村卫生站设置资格。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1000至3000服务人口设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 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超出职数未能进入村卫生站的乡村医生,不在原执业地点继续开展医疗服务的,可由本人申请、村委同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后在空白村开办卫生站,承担公共卫生任务,执行相关政策,享受政策补助。鼓励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从业 人员到村卫生站执业。由乡镇卫生院驻点的,必须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人员,并保证服务时间。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管理

    (一)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县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 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从事护理、公共卫生等其他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 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根据《关于翁源县村卫生站换发证的批复》(韶卫复〔2012〕4号)及2013年7月2日 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考虑我县的实际情况,在短时期内又无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补充到村卫生站(空白站)工作的情况 下,可允许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入村卫生站工作,但要严格考核,并报市卫生局备案。村卫生站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村卫生站的举办形式决定,各 镇可结合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进程,适时调整村卫生站的举办形式,个人举办的村卫生站应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乡村医生本人。

    (二)规范村卫生站的名称和标识。县卫生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统一规范当地村卫生站的名称、标识及宣传栏。由政府设置的 村卫生站按照“县名+镇名+行政村名+卫生站”的方式进行命名,其他性质的村卫生站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未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卫生站识别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村卫生站名称牌匾和宣传栏应统一规格设置,牌匾大小为50cm×70cm,字体大 小根据字数自行设定,健康教育宣传栏大小为120cm×200cm。

    (三)强化县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县卫生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将适合乡村医生的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下放,同时加强绩效考核,切实提高对农 村卫生事业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站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对乡村医生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 制度、诊疗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和药品购销有台账。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 管理。加强村卫生站输液执业行为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静脉输液,对违规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 强对村卫生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并对村卫生站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村卫生站使用违规药物和医疗器械等 违法行为,监督村卫生站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等。

    加强对村卫生站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及信息公开上墙,统一统计信息、原始台账资料登记簿、基本医疗诊疗登记与处方以及健康教育宣传 栏。完善业务技术规范和乡村医生例会制度,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包括中医药常用方法、技能和药物,合理诊疗、合 理用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转变服务模式,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鼓励24小时应 (出)诊、电话预约上门、开设家庭病床等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实行上门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县卫生、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补助 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四)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和韶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韶关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卫办〔2013〕28号)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度。在全县统一规划和 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站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施以“六统一”为重点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 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监管,统一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 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站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站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通过以镇带村, 促进村卫生站整体发展。

    (五)加大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力度。各镇要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 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根据省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村卫生站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 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开展乡村医生信息化培训,提高乡村医生使用卫生信息软件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村卫生站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 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六)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乡村医生培训规划,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保证乡村医生每年 至少接受两次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镇卫生院要协助抓好培训计划落实。各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 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以及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采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在岗培训。

    县卫生部门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站。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五、将村卫生站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 生站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站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 本药物。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站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安全用药。

    (二)将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经县人社部门审定符合设置条件且具备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 筹,实施协议管理。核定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为5元,城乡居民医保支付70%,个人自费30%。县卫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对虚开单据和骗取、套取 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 生部门应将适合村卫生站承担的40%左右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放,并根据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经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二)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生活问题。结合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工作部署,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 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允许年龄在60岁及以上、工作年限在10年及以上的接生员或赤脚医生,通过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0年)的缴费方式 提高其新农保待遇水平。纳入政府一体化管理60岁以内的在职乡村医生,购买最高档次的本地新农保,经费由个人和县财政各负担50%。从2013年1月起, 省、市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已离岗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进行生活困难补助,我县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按省相关文件政策执行。工作年限不 足10年的,以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具体补助标准和操作流程,以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 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县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乳卫〔2013〕42号)文件执行。

    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 导,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县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 展。

    (二)落实资金投入。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站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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