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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13 | 浏览次数: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3日

                                                                                                               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太原市城区及呼延水厂上游水源地发生突发事件,使城市集中式公共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供水水质、水量的应急处置。构成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有: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污染;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地震、塌陷、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战争、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等。

1.4工作原则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分级负责,先行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及时供应;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成立太原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城乡管委主任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城乡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各城区政府、太原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太原供电分公司、太原移动分公司、太原联通分公司、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黄河供水有限公司分管领导。指挥部职责:领导协调本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事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发布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宣布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组织成员单位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

2.2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管委分管供水节水副主任兼任,成员为市城乡管委相关人员。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执行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市突发供水应急事故救援指挥协调、信息传输、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修订完善《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全市突发性供水应急事故紧急预警发布和应急救援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检查供水企业应急抢修队伍、抢修物资储备工作,协调应急抢修救援工作所需资金、调用抢修设施设备;建立市供水应急事故信息网络和指挥平台,负责与市政府的信息沟通与联络。

2.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根据事故等级确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总指挥人选。现场指挥部由抢险救援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按照相应处置程序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解决抢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救援抢险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配抢险力量;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等。

2.4成员单位职责与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事故信息。

市城乡管委: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城镇供水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做好当地供水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城市供水设施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核实上报供水事故情况,参与事故调查。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调配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并送达指定地。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专项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水务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调配调度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水体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物价的稳定。

市卫生局:负责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和供水事故突发事件区域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供水事故医疗卫生救援,根据需要调动市及周边县、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食药监管局:负责对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质的质量监管。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上访群众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相关政策、法规解释和群众教育疏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依法制止查处影响供水抢修、维修的行为。依法对人为破坏造成的重大供水事故或供水设施严重损毁事故案件进行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负责对互联网上虚假消息的监督管理。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参与供水突发事故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以及消防车辆的送水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协调指挥交警部门做好城市供水应急交通保障工作,保证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畅通。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参与供水较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所辖公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根据需要对特殊天气进行现场气象监测,及时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保障服务。

市房产局:负责配合各城区政府做好辖区内直管公房供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参与应急处理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救济、抚恤、补偿和受灾人员社会救济政策,接收社会捐助,做好善后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因参与应急处理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太原日报社:负责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供水预警信息、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通过报刊广泛宣传供水应急法律法规、供水安全使用知识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太原广播电视台:负责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供水预警信息,进行安全用水知识宣传教育,及时组织事故有关情况报道。

太原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优先保证供水用电及影响供水的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太原移动分公司、太原联通分公司:负责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各城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供水事故应急处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上访居民政策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协助做好抢修现场协调、监督工作。

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黄河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制定本企业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到位;组织制定事故现场抢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保障应急物资供应,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用户通告等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协调安排应急工作人员食宿,参与伤员救护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2.5指挥部专业组组成、职责及权限

2.5.1抢险救援组组长:市城乡管委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供水企业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协助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卫生和装备等资源调配;负责强化水质监测措施,加密监测频次,及时对水源污染事件做出反应,合理处置;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做好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反馈事故发展和处置情况,并按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落实工作措施。

2.5.2治安维护组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市城乡管委分管副主任成员:城区政府、市交警支队、市供水企业分管负责人职责及权限:根据事故情况和安全管理准则,迅速划出警戒区域,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工作,必要时提出警戒方案供现场总指挥决策参考;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依法(封锁或控制人员、车辆进出警戒区域)实施警戒,密切注意警戒区内外情况变化,并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

2.5.3医疗救护组组长: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市食药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交通运输局、区政府、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准备抢险所需医疗设备(药品、救护车等),及时全力抢救伤员。  

  2.5.4综合保障组  组长:市城乡管委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药监管局、城区政府、市交警支队、市供水企业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负责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设备的保障工作;负责供水事故应急中道路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

2.5.5新闻发布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副组长:市城乡管委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太原日报社、太原广播电视台、城区政府、市供水企业、新闻媒体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负责对外发布事故相关情况。

2.5.6善后工作组  组长:市城乡管委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城区政府、市供水企业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负责事故调查和企业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2.5.7专家咨询组  组长:市城乡管委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规划、安监、消防、质监、卫生防疫、供水等部门专业人员及大专院校,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城市供水企业专业人员。  职责及权限: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应急指挥部指派,给予技术支持;分析事故产生原因,提出改进建议报告。

3.信息报告与发布

3.1事故信息报告

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立即向市城乡管委、供水企业报告,市城乡管委及供水企业接报后,应判定事件类别和级别,在事发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供水事故的,可以越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伤亡情况、停水面积、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及报告人。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导致伤亡人员数量变化时,应及时补报。报告方式为: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情况紧急,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呈书面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3.2信息发布发生供水事故的有关信息,须经应急指挥部批准方可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对外发布事故信息。3.3建立供水应急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建立供水应急事故处理通讯联络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种突发供水事故应在20分钟内按程序完成信息传递,各部门必须做出快速反应。相关部门在发布防汛、环境污染、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4.预防预警机制

4.1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城市供水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和预测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4.2预警预防行动

4.2.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信息,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措施,及时、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4.2.2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修订本单位抢险预案,检查交通、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2.3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企业抢险专业队伍优势特长,加强合作,密切联系,及时排除险情。4.3预警级别发布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预警分为一级预警(特别重大供水事故)、二级预警(重大供水事故)、三级预警(较大供水事故)、四级预警(一般供水事故);依次分别用红色(可能造成城市大面积停水或水质污染)、橙色(可能造成城市局部地区停水或水质污染)、黄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区域停水或水质污染)和蓝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小区和单位停水或水质污染)表示。

5.应急响应

5.1供水事故分级根据供水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供水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I级)供水事故:一次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城市公共供水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重大(Ⅱ级)供水事故:一次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较大(Ⅲ级)供水事故: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一般(Ⅳ级)供水事故:一次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由县(市、区)城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的事故。

5.2分级响应Ⅰ、Ⅱ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供水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的同时,向市政府及省政府报告。Ⅲ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较大(Ⅲ级)供水事故的事故单位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部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应急工作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布置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Ⅳ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供水事故后,供水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协调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当供水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上级部门支援时,由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报上级供水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5.3响应程序

5.3.1发生突发供水应急事故后,供水企业应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扩大,尽快恢复供水管网运行及供水。

5.3.2发生突发供水应急事故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同时组织供水企业启动本企业供水应急程序实施应急处理,开展生产自救。事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提供警力支持,防止事态扩大。供水企业供水应急抢修力量不足时,市应急指挥部可调用其他企业应急抢修队伍、设施设备协助抢修,力争尽快恢复供水。

5.3.3发生突发供水应急事故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和职责分工快速提供资金、物资、抢修队伍、通讯等保障。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可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

5.4应急响应结束

5.4.1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

5.4.2应急结束程序经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供水行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供水行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供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6.1指挥保障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和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职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预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级、市级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信息与通信保障

6.2.1通信管理部门确保城市重特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2.2指挥部办公室与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方式。

6.3 物资与设备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物资器材准备,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队伍保障

供水企业应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建立专项基金,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预备队,确保对突发供水应急事故的及时、快速处理。

6.5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市、区两级政府从公共财政中安排充足供水应急资金,保障供水事故应急需求。

7.后期处置

7.1事故调查现场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性质,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7.2善后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7.3事件评估与总结

7.3.1总结评价

(1)参与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作出书面报告。

(2)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事故原因,评价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并报市政府。

7.3.2调查报告

(1)城市供水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对应急事故的评估;各种必要的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7.4监督管理

7.4.1预案演练指挥部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城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7.4.2宣传和培训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供水事故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市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城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1.1城市供水系统:指用于取水、处理、输配水等实施及供水水质的总称。

8.1.2供水企业:主要面向社会用户供水,从事公共供水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8.1.3抢修:供水设施发生危及正常供水以及引起其它次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8.1.4运行:从事供水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供水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8.1.5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8.2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总结评价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8.4实施与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件

9.1太原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9.2太原供水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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