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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除了“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医方有拒绝治疗权,但这种权利的使用有明确的限制情形,并且需要慎之又慎。
回到本文的案例一,医生联名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将拒绝为其提供任何服务”,该案例的产妇已经足月,如果产妇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剖宫产手术,该医院的医生是不能拒绝的。所以这种声明只是我们的一时发泄,说说就可以了,该案例最后也得到了圆满解决,就在声明发出当天,根据孕妇情况,医生们为其实施了剖宫分娩,母婴平安。而4月22日晚家属主动向当事医生赔礼道歉,当事医生接受道歉。
简单分析一下这六种情况。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人身权、人格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对医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所以,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当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时,医务人员有权拒绝治疗;当病人不配合治疗时,基于医患之间的最基本信任关系产生破裂,在此情况下不治疗对医生和患者均有利,因为患者不信任医生,他也不会再要求医生治疗,而医生强行治疗只会违背患者知情同意权。但切勿对患者的“不配合”一刀切,有时大部分患者的不配合是由于医患沟通的缺位,所以遇到问题先要想办法找原因解决,而非套用条款办法,拒绝治疗;当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为维护医疗秩序,不影响其他病人的休息和治疗,医方有权拒绝治疗,甚至责令其出院;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时,就形成了互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这样的医患关系更加无法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医方有权拒绝治疗;当患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时,比如要求医院“必须保证治疗无任何差错或并发症”,才肯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方有权拒绝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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