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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可不能乱做,小心惹祸上身
发布日期:2015-07-16 |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修订稿和之前施行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相比有何变化,又给行业和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1、《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发布标准(修订稿)》的由来

   目前,我国施行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发布标准》是2009年4月28日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并于当年的5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六年来,该标准为我国医疗器械广告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管理作出了有力的支撑。

   而六年来,新的广告模式层出不群,客观上为广告的规范和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有鉴于此,今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新《广告法》),并将于今年9月1好起开始正式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为了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拟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行修订,于昨天上午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发布标准(修订稿)》的亮点

   对比之前施行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发布标准》来看,这次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修订稿整体修改变动不大。

   在一共十八条的内容中:变动较大的是第十条、第十五条内容有所增加;而第六条、第八条仅在表述上加强了语气。

   变化一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显著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第八条: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从新修订稿中可以看出第六条和第八条在内容表述上没有变化,只是加强了语气,强调了要显著标明。

   变化二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其中(三)之前的表述为: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新修订稿中将之前的“其他治疗方法”重新表述为“其他医疗机构”。而(四)这一条则是新增加上的。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该条内容是新修订稿中最大的亮点,也是新增加的。

   3、修订稿中新亮点的影响

   新的修订稿在内容表述上加强了语气,显示出国家工商总局对不法广告的深恶痛绝,也反映出之后的从严执法。

   新修订稿中的亮点在于上边提到的变化二的内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首次被明文列入被禁止行列;此外从与“其他治疗方法”变为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表述也在打击违法广告的同时更多的保护了被侵犯的其他医疗机构。

   本次新修订稿中最大的亮点就是第十五条中新增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以往电视上新闻报道式的广告、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养生知识等形式的广告等都将被不允许!除此之外,像一些带有“祖传秘方”等违背了常识的低级广告,监管部门不让这类用语出现就能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这将大大降低不法医疗器械广告对人们尤其是老年人群体的误导,极大的起到了对医疗器械广告市场的规范和管理。

   另外,一些商家在做广告时,只有电话没有厂名厂址,出了问题消费者也找不到责任主体,无法保障其权利。新规实施后,商家做广告就不能再玩隐身法,必须说明其身份,也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的这次《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发布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sjd@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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