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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一揽子新政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发布日期:2014-10-28 | 浏览次数: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多元办医格局,10月11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力争到 2020年底,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30%以上,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形成多样化、多层次、 功能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究竟我市对社会资本办医出台了哪些优惠扶持政策呢?为此,记者将为您一一解析。

  放宽主体允许境外资本办医

  为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力度,我市放宽了社会资本办医的主体要求。我市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放宽外资在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持股比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可在市中心城区设立独资医院。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予限制的,均允许进入。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 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与此同时,我市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发展集 医疗、护理、康复、养老为一体的新型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走差异化发展路子,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功能互补、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

  与此同时,我市将积极稳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试点,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形式, 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我市将科学制定全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并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设置医 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保证业务用房建设和大型设备配置同步进行。

  在土地、财税等方面政策倾斜

  为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我市在土地规划、财税支持、价格收费、投资奖励等各方面都对社会资本办医进行了倾斜。我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用地 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保障;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价款由征地成本和报批费用组成。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登记为企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 建设项目规费减半收取。

  据了解,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 起三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赠社会办医的享受相应税收支持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 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会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 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医保报销等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 予补偿;承担的“三无”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各级救助基金给予支付;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 务,并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医疗人员招聘可纳入全市统一招聘

  社会办医引进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及退休等待遇均由聘用非公立医疗机构全部承担,并且在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5年以上可横向流动到公立医疗机 构。人才扶持政策是社会办医的基础。为此,我市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科研经 费等方面同等享受市政府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招聘时,按自愿原则,可一并纳入全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统一公开招聘。

  与此同时,我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纳入全市卫生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在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骨干医师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我市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 (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医院或非隶属关系医院等。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公立医 疗机构同等待遇。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提取金额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5%内的可税前列支。从公立医疗机构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且使用事业编制的省、市学科带头人及博士 学位以上的卫技人员,由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办理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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