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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日本分级诊疗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发布日期:2014-11-17 | 浏览次数:
目前,日本还没有建立家庭医生(或全科医生)制度和法律强制的转诊制度,主要依靠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强化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分工,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宣传教育,人性化服务引导等举措,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卫生规划 建立三级医疗圈
      日本根据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适度打破行政区划,设定了层级明确、功能协调的三级医疗圈,促进医疗资源的适宜配置。三级医疗圈即一次(初期)医疗圈、二次医疗圈(全国约360个)、三次医疗圈(全国约50个)。一次医疗圈原则上以市町村(最低的行政层级)为单位,为居民提供便捷的门诊服务。二次医疗圈根据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社会经济、患者流进和流出比例等要素设立,医院主要提供住院服务。三次医疗圈原则上以都道府县(除北海道、长野县有两个以上三次医疗圈)为单位设立,区域中心医院主要提供高精尖住院服务(如器官移植、先天性胆管闭锁等罕见疾病、急性中毒等),除转诊外基本上没有门诊服务。
     日本的医疗机构主要分为医院(床位数在20张以上)、一般诊疗所和牙科诊疗所。日本对医院的分类,除了按照所有制(如公立、医疗法人等)进行分类外,还按照医院等级和功能进行分类,主要包括特定机能医院、地域医疗支援医院、中小型医院、疗养型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医院等。
     特定机能医院是1992年日本医疗法第二次修订时启动的,功能定位主要有3个:提供高精尖医疗服务、先进医疗技术引进开发和评价、高精尖医疗技术研修培训。
     地域医疗支援医院是1997年日本医疗法第三次修订时启动的,功能定位主要有4个:为转诊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即区域分级诊疗中心)、医疗资源和设备的共享(即区域医疗中心)、急救医疗(即区域应急救治中心)、区域医疗临床进修学习(即区域教育培训基地)。

日本医疗法在制定当初(1948年),以急性疾病为主体建立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医疗法第二次修改时(1992 年),将医疗圈内各医疗机构的功能进行详细分工,在设立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主的“特定机能医院”的同时,增加了以老年医疗服务为主的疗养型病院(相当于康复医院),但没有单独设立疗养型病床
医疗法第三次修改时(1997 年),扩充了社区医院(诊所)慢性病病床的数量。
第四次医疗法修改时(2001年),明确将“其他病床”细分为以急性期疾病为主的“一般病床”和以慢性期疾病为主的“疗养病床”。将一般病床的患者和医生比例定为16∶1,患者和护士的比例定为3∶1,患者与药剂师的比例定为70∶1;而疗养病床的患者和医生比例定为48∶1,患者和护士的比例定为6∶1,药剂师与患者的比例定为150∶1。此外,一般病床和疗养病床的收费价格也不一样。
经济调控 促进分级诊疗

     由于很多工作具有公益性、服务延伸性等特征,日本通过医疗价格加算等形式激励医院提供这些服务,费用通过医保、患者自负和财政补助承担。日本规定地域医疗支援医院要符合14项条件,其中1项为双向转诊率,即来院初诊的患者中诊所(或其他医院)凭介绍信转诊过来的患者比例达80%以上,或向上转诊比例达到60%且向下转诊比例达到30%,或向上转诊比例达到40%且向下转诊比例达到60%。确定为地域医疗支援医院后,将获得相应的财政专项补助和医疗收费加算(入院第一天入院诊疗费加算1万日元,代码A204。

      因此,日本患者一般首选私人诊所或地域内的中小病院(即一次医疗圈)作为初级医疗保健机构,再由一次医疗圈内的医疗机构开出转诊文书,向上级地域医疗机构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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