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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2015-04-23 | 浏览次数:

医药网4月1日讯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儿省直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工信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号)要求,我省拟组织各地、各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的相关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已将国家公布定点生产的4个药品纳入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确保医疗机构顺利实现网上采购定点生产药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周期。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药品,各级公立医疗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药品,周期为2年。

 

  二、执行时间。***年4月底前,医疗机构要与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完成《药品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确定回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现有的网上采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各自采购网平台查看定点生产药品的品种及生产等信息,并按有关要求开展网上采购。

 

  四、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可直接将药品配送到E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要尽快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的通知要求登陆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选定配送企业,确立配送关系,畅通药品采购渠道。

 

  五、有关要求

 

  (一)药品定点生产试点工作是保证相关药品有效供应,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的有效途径。各地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定点生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同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有情况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械处。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政策要求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品种,规范采购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避免和减少影响药品供应的各种行为和做法,确保药品供应及时率,满足患者需求。

 

  附件: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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