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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污水处理外包服务项目调研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5 | 浏览次数:

【通知公告】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污水处理外包服务项目调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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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污水处理外包服务项目

项目地点:天津市东丽区登州南路

调研内容: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号)规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含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 (2).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4).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调研人,拒绝参与本次调研。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调研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调研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调研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调研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年度或***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磋商日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调研人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 若法人参与调研,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若为被授权人参与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三、获取采购文件

三、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

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称: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号

联系人:寇老师

联系方式:***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总务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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