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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4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投标企业配送完成率进行公示
发布日期:2015-04-23 | 浏览次数:

医药网4月1日讯 

 

  各相关投标企业:

 

  按照《辽宁省***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将对企业配送完成率进行赋分,现将各投标企业的配送完成率及得分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配送完成率的统计口径如下:

 

  1.统计数据中,采购单的下达时间为***年1月1日-***年6月***日;

 

  2.按照《实施方案》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基层和县以上医疗机构合并计算”的规定,“配送响应金额”和“配送完成金额”为***年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年集中采购平台和试点县药品采购平台的数据相加后进行计算,即:配送完成率=三个平台配送完成总金额/三个平台配送响应总金额×***%;

 

  3.鉴于药品配送的实际情况,订单响应后药品配送具有一定周期,完成金额的填报有一定的滞后性,为客观地反映药品配送情况,按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本次提取数据的时间分别为***年7月1日零时和***年1月1日零时系统内符合第1条要求的订单配送情况,最终配送完成率为以上两个时间点统计得出的配送完成率的平均值。

 

  由于配送完成率是基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现行的采购数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因此,省采购中心不接收关于数据准确性的申诉,只接收由于名称变更引起的数据合并等情况的申诉。申诉需以递交《申诉函》的方式提出,《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名称、联系人电话、申诉事项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诉函》必须为原件,不接受传真或邮寄的材料。

 

  投标人提出申诉应以法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资料有疑义,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递交《申诉函》应采取以下方式:

 

  1.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申诉材料的,请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到采购中心进行递交;

 

  2.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申诉材料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授权书原件(具体格式见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到采购中心进行递交。

 

  接收《申诉函》的时间:***年3月***日至4月8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9:***:***,***:***:***,逾期将不再受理。

 

  接收《申诉函》的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六楼A***室。

 

  联系电话:***

 

  附件: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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